在次第设立的20个领事馆中,英、法、美作为上海租界的创始国,具有其他国家难以匹敌的*优势和广泛的影响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英、法、美三国驻沪领事是上海租界社会的真正主宰。但具体地说,英、美领事在公共租界享有的权力和法国领事在法租界中享有的权力并不完全一样。
上海英租界辟设之初,租界里几乎所有的权力都集中在领事的手中。1854年工部局成立之前,英国领事掌握着租界的最高权力,他批示纳税人大会和“三人道路码头委员会”的每一个决议案,并决定任何有关《上海土地章程》的事件。工部局成立后,领事的权力遂由直接控制变为间接控制。“工部局制订警察和道路管理章程,规定罚款和其他奖惩事宜。但是所有这些章程和规则都须经纳税人大会批准,同时还须经领事和公使的同意,方始有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政府,在透过其派出的代表,才能对纳税人大会或工部局所做有关租界市政的决议案,做相当的控制。工部局有如执行机构,纳税人大会则似立法机构。然而,两者皆受北京和上海外交领事人员的控制”(注:吴圳义:《清末上海租界社会》,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8年版,第10—11页。)。就是说,工部局和纳税人大会所做的决定,领事拥有否决权。但英国驻沪领事或公共租界领事团除了司法案件或工部局所做决定与华官有关者外,对工部局负责管理财政和制订警察组织章程等事宜一般并不横加干涉,工部局有相当的自主权。就是巡捕房,也并非完全受领事团的指挥,工部局亦有相当的调度权和控制权。
与公共租界领事团或英国驻沪领事相比,法国驻沪总领事拥有更全面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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