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对在华美国人的逮捕、审讯、定罪和惩治的司法权力。此后,其他国家纷纷援用“片面最惠国待遇”条款,“一体均沾”。在治外法权的庇护下,各通商口岸的外侨成为中国政府不能触动的特殊人群,上海租界里的外侨当然也不例外。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外侨都能享受治外法权的,那些未在上海设领事馆的国家的侨民就无法享受领事所提供的庇护,对这些侨民的司法案件有特殊的处理方式:“如果被告为外国人,而其所属国未在上海设置领事时,将由‘同知’(华籍会审官)审理和判决。该项判决须经道台同意,而道台则将此事征询与中国有条约关系国之领事”(注:吴圳义:《清末上海租界社会》,第18页。)。
依照领事裁判权,英、美、比、丹、意、日、荷、挪、葡、西班牙、瑞典、瑞士、巴西等13国先后在上海公共租界设立“领事法庭”,负责审理其本国侨民的所有司法案件、不同国籍的外人案件、华洋混合案件、在中国政府服务的外人案件,以及被保护人(即那些因故受享有领事裁判权国永久或暂时保护的某国侨民)的案件。13国领事法庭中,除意、日两国的领事法庭特设审判官外,其余各国则均以各该国驻沪总领事兼任。在晚清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领事一直兼任领事法庭的审判官,直到1906年以后,美、英、法等国相继改设特种法庭,司法才从领事权力中分离出来。由领事承担司法之责,必然使领事的权力漫无限制,而缺乏制衡的权力势必导致腐败,各种大大小小无奇不有的舞弊事件层出不穷,譬如为亲友牟利致富,包庇*场,甚至支持本国刁蛮在上海创办各种伤风败俗的事业,等等。当然,并不是在上海的所有领事都劣迹昭彰,但廉正持己并对上海租界社会的形成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领事确实不多。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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