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 以代替现任公董局的4位法籍董事”(注:吴圳义:《清末上海租界社会》, 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78年版,第13页。)。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法国总领事总能想出办法确保法籍侨民在公董局中的优势地位。
除了上述权力,领事们还拥有另一项重要的权力,那就是治外法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13条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请华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注:王铁崖编:《中国旧约章汇编》第1卷,三联书店1982年重印本,第49页。 )这个规定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1844年缔结的中美《望厦条约》第21款和第25款又进一步规定:“嗣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在中国港口,自应财产涉讼,由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讼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注:王铁崖编:《中国旧约章汇编》第1卷,三联书店1982年重印本,第56页。)。据此, 美国领事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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