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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遵宪与日本明治文化(之二)

时间:2007-3-9 17:27:02  来源:不详
今忽闻贵国禁止琉球进贡我国,我政府闻之,以为日本堂堂大国,谅不肯〈背〉邻交,欺弱国,为此不信不义、无情无理之事。本大臣驻此数月,查问情事,切念我两国自立修好条规以来,倍敦和谊。条规中第一条即言:“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互有侵越。”两国应遵守不渝,此贵国之所知也。今若欺凌琉球,擅改旧章,将何以对我国,且何以对与琉球有约之国?

照会最后要求日本,“俾琉球国体政体一切率循旧章,并不准阻我贡事”(注:《清国公使致寺岛外务卿》,《日本外交文书》第十一卷,第271页,(东京)日本国际连协会,1950年。)。

此照会递去,日方1121覆照,即以上述言辞为“陡向我政府发如斯假想之暴言,是岂重邻交、修友谊之道耶”(注:《寺岛外务卿致清国公使》,上书,第272页。),而拒绝接受, 日本驻中国公使森有礼甚至要求,此数语“须另删改,否则将照会寄还”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何如璋等却坚持,“如(琉球)贡事照旧,即将照会撤回,亦无不可”(注:《总署奏议覆何如璋函述日本阻梗琉球入贡一案相机酌办折》,《清季外交史料》卷十五。)。以后,何等又一再备文、面访,进行交涉,并在日本行将向琉球派出行政官员的前夕,发文阻止(注:参见何如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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