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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华总商会网络论日本大正时期的阪神华侨与中日关系

时间:2007-3-9 17:29:05  来源:不详
  在1909年制定国籍法后公布的1915年商会法第6条,要求商会总商会会员需为中华民国的男子,而它却把有关海外华商会的条例列入本文外,放在施行细则(1916年公布)里了。细则第15条记载“本法施行前原有旅外之中华商会商务总分会及其选任各职员等一切名称应依本法分别改称为中华总商会中华商会及会长副会长会董”。第17条条文规定,中华总商会的公文呈式,向海外公使用“禀”,向总领事以下使用“公函”形式。第18条规定,正式公章,商会需用“钤记”,中华总商会和全国商会联合会用“关防”。(注:“商会法旅行细则”,民国521日公布,《第一回中国年鉴》,第1578-1579页。)

  海外中华总商会同一省仅设一处的国内总商会一样被准许使用“关防”,等于它们被授予了同等的有法律依据的权威和随之而来的信用。

  如前所述,中国商会包括海外华商会,很快成立了设有常设机关的全国性组织。这是中国商会不同于国外商业会议所制度的独特的一面。早在海外开始普遍设立总商会的190711月,预备立宪公会和上海商务总会(总商会)、商学公会三个团体协同呼吁全国工商业者,在上海召开了“各省商会大会”。参加者包括海外5地区(日本、新加坡、荷属东印度、马来亚、俄国)6个代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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