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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着佃交粮 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9 17:34:36  来源:不详
致有五斗、二斗、籽料无着者,苦乐不均。盖尤佃户畏强欺弱,亦由乡官弹压不周,殊负忠王及熊宪笃实爱民之意。本年入夏欠雨,车水栽秧,米价骤昂。高区佃户,工本数倍在田,而应征正杂款项,大率出于佃户代完,现今下忙及漕银,通盘合计,为数已巨,实属实情,是宜量加体恤。今本爵酌定还租,自完田凭者每亩三斗三升,佃户代完者二斗五升,高区八折,以抒佃力而昭平允。除委负率同各军乡官设局照料弹压外,合行出示晓谕。……”(《珽天安办理长洲军民事务黄酌定还租以抒佃力告示》,《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45146页。)这件告示有三点值得注意:一、“着佃交粮”后仍要佃户还租的规定是由太平天国苏州守将熊万荃宣布的,并得到了李秀成的赞同和支持,因而说明不仅长洲如此,整个江浙地区也如此。自1860年至1862年,太平天国执行的一直是这一政策,没有变化。二、这一告示针对的主要是佃农抗租,珽天安视佃农抗租为“畏强欺弱”,为迫使佃农交粮后还租,特地“设局照料弹压”。三、告示规定的租额是佃户完粮后,作为算找的余额给还地主的,是地主所得的净租。由此可见,佃农交粮后仍要还租,是太平天国以法令形式规定了的一项普遍施行的政策。桐乡符天燕钟良相也发布过类似的告谕。吴江北库太平天国地方政权规定:“除着佃办粮外,每亩三斗三升,加上仓二升。”黎里镇佃农“先归租,俟业主收清票,租户持执票完粮”(知非:《吴江庚辛纪事》,《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1期,第49页)。至于各地设局租粮并收的情况就更自不待言了。

  当然,也有个别资料记载说不准收租或地主收不到租,对这些记载,需要辩证分析。

  《海虞贼乱志》所记常熟1860年秋“业户不得挂名收租”一句被一些论者引为太平天国行“着佃交粮”制时不准地主收租的证据。但同书又记次年(1861年)五月,“有苏州卫十余人来收军租,夜宿篁多庙。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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