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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着佃交粮 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9 17:34:36  来源:不详
但综合几种资料看,常熟自辛酉(1861年)八月开始发放田凭,直到壬戌(1862年)九月,田凭一直是发给地主的,根本没有佃农得到田凭的情况。吴江1860年底开始报田发凭,在行“着佃交粮”的地区,田凭的发放对象仍然是地主。如在北舍、莘塔等地,大地主柳兆薰在这里不仅领到了田凭,还收到了一些租米。《庚癸纪略》记载1862年正月,吴江监军钟志诚“提各乡卒长给田凭。每亩钱三百六十,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倦圃野老:《庚癸纪略》,《太平天国资料》第104页。)。一些论者据此强调吴江田赁的颁发是在钟志诚领导下展开,是“各乡”而非一乡,意指整个吴江都照此章行事,佃农领凭,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查一查《柳兆薰日记》就会发现并非如此。1862年正月,柳兆薰尚在家中,如果吴江发生了佃户领凭、租田概作自产这样一件大事,在他的日记里不会没有反映,况且他还有不少田产在行“着佃交粮”的地区。相反,在他这年正月到七月逃往上海之前所记的日记中,却有若干条表明根本没有租田概作自产一事:

  (壬戌四月初五日)“账房内有租户顶田事,际此世局,彼惟便宜是占,不得已忍气俯就之。”若租田已作自产,佃户顶田何须找到地主头上!

  (四月初三日)“局中开收银,其数甚大,北舍更不直落。”仍向地主征上忙银,而且“着佃交粮”的北舍也是如此,足证土地仍归地主所有。

  (五月初四日)“吉老自梨下乡还,佃户尚有天良,惟梨镇昨日吃空惊,乡间亦甚惶惶,所收不及半。”梨川是“着佃交粮”的,但地主仍可收租,即仍有土地田产的所有权。

  (七月二十二日)“舟至大港上,以寄付之田交还少媚。”所谓寄付之田原是柳兆薰代为收租的,在逃往上海前,他把这些田产交还给原业主。同样也说明“租田概作自产”属子虚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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