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内占有部分地租并不等于土地归己所有,何况这种占有并不是来自“着佃交粮”制。在“照旧交粮纳税”的地区,也不乏佃农抗租不纳、占有部分租米的情况,是否由此也可推论“照旧交粮纳税”也使农民得到了所有权的实惠了呢?显然不能。佃农占有部分地租既说明不了“着佃交粮”制的性质,更说明不了它的发展趋势,而且这一政策也不存在“行之数年”的可能性。常熟的“着佃交粮”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变成了“租粮并收”。太仓1860年秋、冬间“计亩造册,着佃收粮”。次年春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即出示:“业田者依旧收租,收租者依旧完粮”。这种趋势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耕者有其田”、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在中国近代,这一任务只有在中国*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才得以实现,自发的农民战争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着佃交粮”制不可能有转移土地所有权的神通,它的归宿只能是输租纳粮,这是历史和阶级的条件规定了的。
在行“着佃交粮”的地区,是否如某些论者所说的那样,通过发给佃农田凭而心照不宣地实行了“耕者有其田”呢?回答也是否定的。颁发田凭是太平天国在江浙施行的一项统一的政策,规定“耕种自田者领凭”,地主“领凭之后,得以收租”。《潘叙奎荡凭》上就有“仰该业户永远收执,取租办赋,毋任隐瞒,致干查究”的字样(《太平天国文物图录》续编,图63。),说明田凭的颁发也是以“照旧”为原则的。在业主他徙时,太平天国曾规定由佃户代完田凭费,但还没有一条翔实的资料证明佃农代领了田凭。一些论者往往夸大了地主拒绝领凭的情况,似乎所有的地主都拒领田凭,并由此推论既然地主不领田凭,太平天国必然把田凭发给佃农,这不免是以偏概全。江浙地区有关地主收租的记载比比皆是,既然领凭收租是太平天国的统一政策,那么收租的地主当是领了田凭的。当然,地主出于对农民战争的仇视,会有一些人拒领田凭,但要看到,田凭的发放不是自愿协商,是伴随着政权暴力的。因为田凭的发放不仅是新政权权威的体现,也是太平天国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前有“得以收租”为利诱,后有“其田充公”相威胁(佚名:《庚申避难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514页。),地主为家产计,还是有不少领了田凭。
常熟地主拒不领凭的记载颇多,但领凭者亦不在少数,如租局所收的租米中就有“田凭费”一项。由于资料的零散片断,我们还不能尽窥常熟发放田凭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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