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佃农还租,以政权保护地主收租,这在“设局收租”式的着佃交粮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所以,“着佃交粮”制是建立在承认和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尽管有些太平天国下级官员“倡免租之议”,或“任佃农滋事”,但这些行动与太平天国的政策“大反”(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390页。),并不代表“着佃交粮”制的本质。
“着佃交粮”制的过渡方向
无疑,“着佃交粮”是一种过渡性的政策,但向哪里过渡,看法却很不一致。一些论者认为,由于“着佃交粮”制不允许地主收租,地主在经济上的所有权落空,佃农得到了所有权的实惠。如果这一政策行之数年,土地所有权就暗中转移,佃户就成了粮户,所以,“着佃交粮”是明显向耕者有其田过渡。也有的论者说得更为直接了当,认为太平天国在行“着佃交粮”后,又将田凭发给佃农,“事实上竟成为耕者有其田了”(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第2册,第810页,中华书局1991年版。)。上文已经指出,在行“着佃交粮”的地区,太平天国仍然允许和支持地主收租,地主也收到了一些租米,所以,地主在经济上的所有权不可谓落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经济形式,但这种实现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正是在这个前提上,太平天国的态度毫不含糊:土地田产“准归原主识认收管,侵占者立究”(沈梓:《避寇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73页。)。虽然一些佃农认真租田当自产,但这只是一厢情愿。所以,不能简单化地理解地租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农民在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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