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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着佃交粮 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9 17:34:36  来源:不详
催按额清还。各佃以办完粮米无力再办租籽,坚持不肯,吵闹一日。各佃情竭,夜持农具进庙暗扑,仅活一人逃城声报,二逆发城毛到地,令伪职领吵”(顾如钰:《海虞贼乱志》,《太平天国》五,第370371页。)按惯例,漕米一般在农历九月至十一月征收,所以这段记载中佃农所说的“办完粮米”当指1860年着佃征粮时所交纳的粮米。如果不准业户收租,则不应有收军租一事。而且收租者前有传军为之奔走,后有城中太平军为之后盾,可见业户在佃农完粮后仍收租是太平天国允许和支持的。所以,“业户不得挂名收租”仅是不准业户在太平天国向佃户征粮的同时收租。《庚癸纪略》中“业户不准收租”一句也应作如是解。综合《自怡日记》与《庚申避难日记》的记载可以看出,常熟在1860年“着佃交粮”时,太平军就曾招业收租。1861年和1862年都有一面“着佃交粮”,一面允许地主收租的情况。龚又村称常熟西、北、东三乡“但有粮局,业户几不聊生”,也只是说这三乡只设了收粮局,没有租粮并收,因而地主自行收租困难,并不含有不准地主收租的意思。相反,这三乡虽着佃交粮,但仍允许地主收租。如《庚申避难日记》18611026日就有“设局城隍庙收租”的记载,并记太平军守将钱桂仁去东乡,令“各处收租减轻,或一斗,或二斗”。吴江大地主柳兆薰曾哀叹:“闻北舍、莘塔着佃办粮,租米无着矣”,原因却是他在这一带“口碑不好”,因而“租米无起色”(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396页。),并非太平天国禁止他收租。实际上他在北舍、莘塔等地还是收到了一些租米。这种一些佃农交粮后还一租,一些佃农交粮后则抗租的情况正表明,“着佃交粮”制并不禁止地主收租,不交租是农民自发的斗争,而不是太平天国的允诺。

  以上说明,“着佃交粮”制并不是对地主收租的否定。太平天国从来也没有允许佃农在完粮后可以不交租。恰恰相反,太平天国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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