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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着佃交粮 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9 17:34:36  来源:不详
  就记载土地关系的内容而言,《柳兆薰日记》的翔实程度远在《庚癸纪略》之上,因此,单以《庚癸纪略》的记载立论是片面的,早就有人指出过这一点(龙盛运:《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退一步说,《庚癸纪略》的这段记载反映的也仅仅是一时一地的偶然情况,而非整个吴江,更不是所有“着佃交粮”的地区都如此。因为该书壬戌十一月二十七日条(即“租田概作自产”后十个月)又记:“贼酋程令每亩收租息米三斗”。允许地主收租,实际上否定了“租田概作自产”事。所以,“租田概作自产”很可能是太平军为尽快收足田凭费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并不是真正从法律上允许佃农占有地主的土地。从现存的几件太平天国颁发的田凭看,没有一件能确凿地证明领凭者是佃农。综上所述,“着佃交粮”制向“耕者有其田”过渡的可能性不仅不明显,而且根本就不存在。

  

【资料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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