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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着佃交粮 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9 17:34:36  来源:不详
860年、1861年、1862年都曾有地主收租,1861年甚至“各乡俱通,一日有千余户还数”(知非:《吴江庚辛纪事》,《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1期,第49页)。

  显然,在着佃交粮制下,佃农还租并非偶然现象。那么,如何解释这种现象?仅仅是因为这些地区的佃农觉悟不高或地主势力尚未被打散吗?这可能是个因素,但这与“着佃交粮”制的性质无关。农民的觉悟可能高低不等,阶级力量的对比也会强弱不一,但“着佃交粮”制的性质却不会随之而变动不居。一些资料记载说:“有种租田之顽劣者,饮恨业户收租之苛,以为贼来可免”(佚名:《避难纪略》,《太平天国史料专辑》第6173页。),“农民贪心正炽,皆思侵吞”(汤氏辑:《鳅闻日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1期,第91页。),反映出饱受封建剥削之苦的农民热切希望能免租不纳。如果这种要求在“着佃交粮”制下可以实现,他们是不会把米谷白白送到地主谷仓中去的。当然,不排除个别佃农的糊涂行为,但作为一个有共性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就不在这里了。问题在于,“着佃交粮”制并非不准地主收租。在这项政策初行时,太平天国就规定佃农只是“代业完粮”,一俟业主归回,要照租额算找。这种规定也并非空头支票,而是以政权力量,以暴力作后盾的。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来引述一下长洲太平军守将珽天安黄某的告示:

  “我朝克复苏省,安抚之后,甫征之初,即经前爵宪熊推念在城业户流离禾归,出示晓谕,姑着各佃户代完地粮,俟业户归来,照租额算找。其在乡业户,仍自行完纳,照旧收租,不准抗霸。尚年又经招业收租,并饬抚天侯徐饬令各乡官设局照料,毋使归来业户,徒指望梅各在案。乃因未定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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