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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着佃交粮 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9 17:34:36  来源:不详
73页。)佃农交纳的只是粮赋。(2)“不分业佃”“以实种作准”(顾如钰:《海虞贼乱志》,《太平天国》五,第370371页。)来造粮赋田册。(3)在佃户完粮后,太平天国政权不直接干涉佃农向地主还租。

  “着佃启征田赋”把农民的租谷分为互不牵连的两部分,承担粮赋的那部分不再以地租的形式交给地主,而直接交给太平天国政权,这就使得传统的收租纳粮过程一分为二,互不相干。由于佃农已向太平天国交粮,地主收到地租与否并不影响太平天国的财政收入,所以太平天国也就对佃农还租与否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从而给佃农造成一种印象:“认真租田当自产”(佚名:《平贼纪略》,《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一,第279267276页。),客观上助长了农民的抗租斗争。农民“窃利租不输业”(徐日襄:《庚申江阴东南常熟西北乡日记》,《太平天国》五,第436页。),对所征粮赋“踊跃完纳,速于平时,无敢抗欠”(汤氏辑:《鳅闻日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1期,第110页。)。

  但是,作为一项应急性的政策,“着佃启征田赋”可以存在于一时,却难以长久施行。一个政权总要以某种所有制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并用以安定和维持社会秩序,而所有制又决定着赋税制度。太平天国是自发的旧式农民战争,不可能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必然要复归传统的“输租纳粮”。如太仓,1860年“计亩造册,着佃收粮”(《太仓州志》卷14,《兵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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