抒佃力告示》,《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45—146页。)。一些租局“发勇擒拿”抗租的佃农(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397页。)。更有甚者,某些主持租局的太平天国地方官员竟规定对抗租者处以死罪(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415页。)。由于“设局收租对立于农民的抗租斗争,所以一经施行,便遭到农民的激烈反对。常熟佃农曾聚众向租局索还租米;锡金的佃农打毁了城业地主的租局;吴江佃农将租局局董擒去痛惩。资料中,佃农折局毁屋、惩治租局主持者的记载屡见不鲜。
上述“着佃交粮”制的产生及演变表明,这一制度仅是临时性的措施,与“照旧交粮纳税”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它在初行时,曾在客观上刺激了农民的抗租斗争,但很快又转化为农民抗租斗争的对立物,成了维护地主收租的工具。因此,说它破坏了地主土地所有制显然是缺乏根据的。
诚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对封建秩序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打击破坏是“着佃交粮”制产生的前提条件。从这个角度看,说没有太平天国农民革命就没有“着佃交粮”制不无道理。但是一些论者据此认为在这个前提条件下产生的“着佃交粮”制就一定是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破坏,这个推论却不能令人赞同。这里有一个如何看待农民战争的进步性与农民政权的政策性质之间的关系问题。农民战争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打击是进步的,但在打击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之后,农民政权所制定、实施的政策却不一定是进步的。农民战争的进步性并非均匀地体现在农民政权的每一项具体政策上。农民阶级不是新的社会阶级,小生产者的落后性与封建性必然要反映到农民政权的政策上来,规定着政策的性质。列宁曾说过,历史上的短期的劳动者专政所以后退,是因为小生产者没有自己的政策(《列宁选集》第4卷,第521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所以,研究“着佃交粮”制的性质,应着重考察它的内容、作用和发展趋势。上述“着佃交粮”制的演化过程已清楚地显示出,这一制度不是破坏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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