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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着佃交粮 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9 17:34:36  来源:不详
18—19页。),1861年则改为输租纳粮。在绍兴,1861年形势“稍缓”,太平军即出示,“令凡有田者,得自征半年租”(《微虫世界》,《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3期,第59页。)。在长洲,1860年“着各佃户代完地粮”,而1861年则“招业收租”(《珽天安办理长洲军民事务黄酌定还租以抒佃力告示》,《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45146页。)。即使在“着佃启征田赋”时,太平天国政权也一再宣称:“论产征粮,输纳尚为易举”(《恋大福董顺泰为令完粮以济军饷劝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36页),“粮从租办,理所当然”(《珽天安办理长洲军民事务黄酌定还租以抒佃力告示》,《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45146页。)

  恢复“输租纳粮”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要使逃避他方的地主回乡收租,充当粮户。还在进军之初,太平军就曾发布告示,劝谕逃亡地主“回归原乡,各安恒业”(《朗天安陈炳文劝嘉兴士民赶紧输粮纳贡钧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25页。),“照常归农乐业”(《忠王李秀成给苏郡四乡谆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21页。)。为使地主能“欣然就抚”,太平天国江浙地方政权纷纷告示,确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收租权。长洲太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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