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后期,史学界曾就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进行过一次比较集中的探讨,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太平天国虽然颁布过《天朝田亩制度》,但实际上仍然是“照旧交粮纳税”,即承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准许地主收租。近年来,一些论者又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太平天国在允许地主收租的同时,又制定了“着佃交粮”的政策,允许农民只交粮,不纳租,因而这一政策破坏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并且明显地具有向耕者有其田转化的倾向(见赵德馨:《太平天国的着佃交粮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2期;郭毅生《太平天国经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有人甚至提出了“太平天国从照旧交粮纳税,经过着佃征粮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这一公式(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第2册,第791页,中华书局1991年版。)。这些新论是否符合历史实际,不仅事关对太平天国土地政策、政权性质的评价,也涉及到对旧式农民战争的作用、前途、农民的阶级局限性等一系列理论问题的理解,值得一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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