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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着佃交粮 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9 17:34:36  来源:不详
134页。)于是,太平军守将黄和锦在1861年春“出示招锡金故老书吏,设伪钱粮局于东门亭子桥唐宅,分业、佃收租完粮”(佚名:《平贼纪略》,《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一,第279267276页。)。同年9月,城业地主也在黄和锦的支持下,设立“在城赋租总局”,“代(业主)完粮收租”(佚名:《平贼纪略》,《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一,第279267276页。)。自1861年起,“设局收租”就成为“着佃交粮”的主要方式,施行于常熟、昭文、长洲、秀水、吴江、嘉善、无锡、金匮等地。

  就征粮方式看,“着佃启征田赋”与“设局收租”无大区别,仍是由佃农把体现粮赋的那部分租米直接交予太平天国政权。但由于“设局收租”是恢复“输租纳粮”的一个步骤,二者又有不同。首先,佃农由只交粮赋变成了“租粮并收”(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418页。)。其次,由不分业、佃变成了明确区分主佃关系。如在常熟,1860年“着佃启征田赋”时,“以实种作准”查造田册。1861年设局收租时,则出示重造田册,“注明自、租名目”,由业户开呈佃户、田亩细数(柯悟迟:《漏网喁鱼集》第50页,中华书局1955年版。)吴江、无锡、金匮、长洲等地都要由地主申报田数。第三,把交租与纳粮合为一个过程,租中取粮,必然导致太平天国以政权力量迫使佃农还租。在设局收租后,一些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宣布:“如有顽佃抗还吞租,许即送局比追”(《珽天安办理长洲军民事务黄酌定还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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