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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着佃交粮 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时间:2007-3-9 17:34:36  来源:不详
月,常熟太平军地方政权又允许地主设局,“每亩酌收三斗”(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463页。)。从时间上看,这三斗租额显然是1860年之租,而且是地主所得的净租。在常熟不少地方,既设有佃农交粮的粮局,又设有地主收租的租局。如龚又村《自怡日记》记载:“觉林寺粮局,……每亩纳二斗,……租局则设尤宅,每石收三成”(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417页。)。同书还记载,常熟洞港“每石收九成,其佃户已完下忙银者收七折二,……业户约归一斗”(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416页。)所谓“已完下忙银者”,显系已交粮的佃农。可见,在“着佃交粮”制下,佃农并非只纳粮而不交租。

  吴江的同里、莘塔、北舍等地是一些论者认为佃农因“着佃交粮”制而连年交粮不交租的地方,但事实并非如此。如《庚癸纪略》记载,1861年底,“本县芦墟、盛泽、莘塔、北库等镇,业田者俱设局收租息米”(倦圃野老:《庚癸纪略》,《太平天国资料》第101页。)。再如《柳兆薰日记》记载:

  (庚申十二月廿五日)“是日莘塔局有还租米者,四斗二升,折二四,扣粮算讫。

  (辛酉正月廿六日)“午前北舍局杨坟头半爿港还租,实租七折,二六算收

  (三月初九日)“下午至北舍局,……双言未收租者要报田数、花户,局收自十七日起不能门(开)收,只好从伪办理。”

  (十二月初四日)“莘塔佃户皆肯还租,只须领凭。”

  同里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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