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佃交粮”制的产生与演变
封建社会传统的赋税制度是“输租纳粮”,即佃农交租给地主,地主交赋税于国家。“着佃交粮”则是佃农直接把粮赋交给政府,不再经地主之手。从这个意义上说,太平天国的“着佃交粮”制经历了两个阶段,各有不同的方式,即克复江浙初期的“着佃启征田赋”和此后的“设局收租”。研究“着佃交粮”制的性质,不能不考察这两种方式的产生及演变,分析它们的异同和相互关系。
太平天国自定都南京后,一直执行“照旧交粮纳税”的赋税政策。在发布的对四民告示中,太平天国多次强调“暂依旧例章程”、“耕者耕而读者读”(《前玖圣粮刘晓谕粮户早完国课布告》、《瑞天豫傅佐廷等告叙永厅人民诲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18、145页。)。而占领江浙后所以另定“着佃交粮”制度,是与开辟之初的不稳定局面、与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密切相关的。军务倥偬,进退不定;作为征粮对象的地主逃亡隐匿;农民的抗租斗争方兴未艾;户籍田册多毁于兵火,等等因素使得“照旧交粮纳税”一时无法实施。而且进军伊始,需费急迫浩繁,“依旧例章程”按部就班地征收无法在短期内迅速解决财政急需。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太平天国不得不采取变通方法:“着佃启征田赋”(柯悟迟:《漏网喁鱼集》第51页,中华书局1955年版。)。这种背景同时也决定了这种征收方式的特点:(1)为了尽快收足粮赋,直接向佃农征粮,在征粮时,“业户不得收租”(佚名:《避难纪略》,《太平天国史料专辑》第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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