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成在供词中自己记下的字数:一、《原稿》第三十一叶书口处,记有“到此总共一万八千之数”字样。每叶五百余字,加上天头添补的内容,三十一叶合共的字数,与“一万八千之数”相近。二、第四十叶书口处,记有“二万八千五”字样,从第三十一叶到第四十叶,增加九叶,每叶五百余字,所增不足五千字,记数却比三十一页所记数增加了一万五百字。三、第五十叶后一面第十六行正文有“今将三万七、八千字矣”一句。从第四十叶到第五十叶,增十叶是增五千余字,这里比第四十叶所记字数却增了约九千字。这些差数的产生,不是由于曾国藩的撕毁就是李秀成的错记。但也可以从中看出《原稿》不是誊抄本,如果是誊抄本,曾国藩就会将这些自相矛盾的数字去掉。
曾国藩所说的数字,从他自己的需要出发,或因人而异,或因时而异,或系暂行估计,说法不一,虽给我们带来了不少麻烦,却也不是弄不清楚的,分述如下:
曾国藩处决李秀成当天(阴历七月初六日)的日记中说:“阅李秀成之供,约四万余字”。这是他最初说出的字数,是毛估,比实际数字偏低。
次日(阴历七月初七日),曾国藩给儿子曾纪泽的信说:“伪忠王写亲供多至五万余字。”虽仍系估计,但估计得比先前准确些,与实数相近。因为是给儿子写信,不用藏头露尾,说得就切实些。
在这前后,曾国藩复钱应溥函说:“李酋八日之内在囚笼中共写三万余字,删去重复谀言,尚近三万字。”给彭玉麟函说:“伪忠王,在囚笼中写亲供至三万余字。”复杨岳斌函说:“委讯伪忠王,自写亲供至三万余字之多。”所说的“删去重复谀言,尚近三万字”,是指缮呈军机处抄件和安庆刻本二万八千余字之数,是公开的字数。一再说的“三万余字”是指经他删削后所留稿本实存三万六千余字的约数。清廷内外都知道他扣留了稿本,这是半公开的,所以他对朋友和僚属就说了这个大致可以对得起来的数字。
还有,曾国藩在安庆刻本的批记中说:“李秀成在囚笼中,亲笔所写,自六月二十七日至七月初六日,每日约写七千字。”如果照曾国藩前面所说“八天”计算,应有五万六千字;按九天计算应有六万三千字,但所说“约写七千字”很可能不足七千字,通扯不足六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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