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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时的*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上书中军事外交论(二)

时间:2007-3-9 17:36:32  来源:不详
臣熟悉洋情、通晓语言、善于词令者,授以全权,往为说客。 

陈季同提出由比利时出面召开国际会议共同保护中国的方案颇有新意,但值得注意的 有两点:其一、陈的真实目的,在于由其本人作为全权使节前往比利时。他称:“如一 时未得其人,奴才愿效驰驱”,对此,他提出了本人的优势,曾任比利时代办,“极承 比君优待”,与比利时驻华公使“素识”。其二、该条陈透露出他所提议的“公保”, 是以第十次俄土战争失败的土耳其为样板,是需付出代价的: 

土耳其败于俄,各国集公会于柏灵(柏林)都城,代筹善后事宜,凡理财、练兵、开矿 、造路皆借用各国人员分任之,归土君管辖。土国不失为自主之邦,土君不失为自主之 君。 

…… 

公会合约,尽可订明何国之人代办何事,筹款若干,询谋佥同,立定章程,分别办理 ,不相侵越。事事仍请皇上圣裁。约以若干年为期,期满人、财两还,葛藤永断。 

在这些描述中,可以看出,“公保”之后,清朝的许多政务将交给各国办理,只不过 是各国办事人士须对光绪帝负责,并定有一定的年限。(注:陈季同条陈见《军机处录 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9/11。原折无日期。有关陈季同的个人经历,可 参见李华川《晚清一个外交官的文化经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该条陈于七 月二十八日(9月13日)由总理衙门代奏,八月初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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