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楚地认识到铁路对于经济发展与民族振兴的重要性。这就使得“赶造铁路为治内御外之唯一良策”成为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共识。
大体上,自甲午战争以后,清末的铁路政策经历了合股官办、商办与路权国有这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合股官办”。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鉴于铁路对于国防的重要性,决定由国家筹集资金自办铁路。然而,由于民间资金短少,清政府主要还是通过向国外贷款为主的筹资方式兴建铁路,从1896年到1904年间,一共兴建铁路一万三千余里。这种“合股官办”建路模式,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着相当的问题。由于商股与官股不易筹集,清政府办的铁路总公司不得不依靠洋债作为主要资金来源。作为回报,就把铁路的管理权、用人权、稽核权、购料权拱手让给外国的借款公司。此外,外国公司从中获取的各种回扣、经纪费、余利,为数也十分巨大,导致了中国铁路利权的严重流失。更为严重的是,根据合同规定,中方必须以全路产业作为借款抵押,如果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外方将把铁路占为己有。这种苛刻的合同与重利盘剥,显然是中国人难以长期忍受的。
正因为考虑到上述“合股官办”的铁路建造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以及主权丧失可能导致的后果,清廷在朝野的压力下,后来便越来越倾向于鼓励通过民间集资的方式,由中国人独立建造铁路。1903年四川总督锡良关于铁路商办的秦议自发表以后,从朝廷、商部、户部、外务部到各省的绅商,均空前一致地表示了赞同,从洋人手中收回路权,由中国商绅集资,通过中国人自己的力量来建设铁路,几乎成为全国上下的共识。于是,由中国民间自主地筹措资金来建造铁路的商办模式,便应运而生。1904年,随着经济上的民族主义思潮的勃兴,“拒外债、废成约、收路自办”成为全国士绅的鲜明口号。
要实现铁路商办,就必须收回由外国公司发行的铁路股票。1904年,张之洞听从湖南士绅王先谦的建议,用650万美元的巨资,亦即以高于原价近一倍的资金,从美国人那里赎回原先由美国合兴公司发行的股票,从而赎回粤汉铁路的修筑权。这一赎回利权的成功,又进一步鼓励了1905年至1908年各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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