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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 保路运动 的再反思

时间:2007-3-9 17:40:57  来源:不详
中国向外国大举借债,有无还债能力?清政府认为,由于国债主要用于生产交通这样一些可以赢利的项目,而非用于消费与军事这样一些非赢利的项目,铁路开通所带来的利润,足以使国家在十年或稍长的时间内,偿还全部债务本息。事实上,从中国通过贷款方式建成的铁路已经还本付息的事实来看,还是有成功的先例的。 

第三,任何一个外国银行决不可能把如此巨额的资金借贷给任何私人。只有国家与政府,才有能力对借贷巨款承担责任并具有足够的信用。这也正是路权收为国有的原因。正因如此,贷款筑路与路权国有互为前提。 

事实上,从各国交通现代化的发展历程来看,铁路筑路权国有,几乎是后起的各国的通例。俄国、日本、德国、墨西哥均是如此。如果说,其他各项商务活动可以由民间自行经营,那么,铁路工程这样的大型事业,则应该而且必须由政府来统一经营。因为只有政府,才具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来集中并协调使用各种资源,而且,也只有政府有权力要求私人出让建设铁路所需要的沿途所经地区的土地。民办公司建造铁路,难以统一规划。例如,富裕地区可能会出现多条铁路重复建设,而贫困地区则会根本没人乐意投资建造铁路,哪怕那儿的铁路对于国计民生十分重要。[4] 

 

商办派对铁路国有政策的反抗 

 

宣统元年四月十九日(1909年6月6日),张之洞代表中国政府与美、英、德、法四国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总计借款为550万英镑,利息五厘,以建造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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