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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路运动的历史启示

时间:2007-3-9 17:41:02  来源:不详
面的投资。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是为政府所宣布的预备立宪的原则。[(5)]《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立法权、财政金融权及发展实业、教育权等等,为“庶政”,得“公诸舆论”。铁路所有政策的改革应当在议决与推行两个环节上经由资政院、谘议局,以遵奉宪政改革原则,缓解朝野冲突。晚清政府在推行铁路国有化中,置资政院、谘议局于异己地位,践踏宪政原则,完全依靠行政命令,商办铁路公司一纸而亡,一任清政府“收股”,断无依《公司律》而“转(让)股”之可能。晚清政府的宪政国基与法律尊严荡然无存。 

清政府没能区分各省在铁路国有政策上的不同反应,强行划一,势必僵化政策灵活性,激化中央与部分省份的冲突。受打击的中央权威与被侵蚀的地方利益之间难有弹性空间。所谓“如有不顾大局,故意扰乱路政,煽惑抵抗,即照违论”,排除了地方大员、朝廷干臣等因应时势,便宜行事的可能。在四川保路运动之中,两任川督均曾力陈情势,呈请清中央政府缓行国有政策,均招驳斥而不果。 

推行铁路国有政策,对于不法商人造成的累累金融弊案概不查究,并不设法弥补民众因之的损失。此损害民利、轻纵案犯的作法,必然招致民怨沸腾。同时,威胁恫吓,迫民胁从无异于挑起民衅,触发民变。由此朝野之间势同水火,冲突不断升级。 

铁路建设牵动了广泛的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成为清末经济制度性危机的一个堤坝。商有政策虽不足以支撑中国铁路建设,且漏洞不少、实绩不彰,但是却担负总揽万民之心,巩固中央与地方关系、弱化朝野利争的重任。清政府的路政倡导私人投资于先,监督管理废弛于间,骤行国有于后。此以单纯发展为名,行国家控制为实的路政改革,或许是基于某种理性分析与判断,但实际上却无疑自毁堤坝,泄民如川,致使商情震荡,万民踊跃。路政改革成了疯狂加速的绞肉机,把朝野间的各种势力绞进去。晚清中央政府对此思想不足,准备不周。而清地方政府也出现观望、犹豫、摇摆。铁路国有政策在打击了中央政府权威的同时,也将地方政府逼上绝路,有如一柄双刃刀最终刺开了清末中央与地方之间貌合神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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