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二、“恐洋人之诡谋,而铁路为所占据。宜仿招商局之例,不准洋人附股;设立铁路公司以后,可由华商承办,而其政令,须官为督理。所借之债,议定章程,由该公司分年抽缴,其于本利不至亏短,万一偶有亏短,由官著追;只准以铁路为质信,不得将铁路抵交洋人。界限既明,弊端自绝,不如是则勿借。”(注:李文忠公全书,奏稿,第24.39卷,第22,23,20—27,29页。)三、“恐因铁路之债, 或妨中国财用。往时所借洋债,皆指定关税归偿;近则各关拨款愈繁,需用方争,宜议明借款与各海关无涉,但由国家指定日后所收铁路之利,陆续分还,可迟至一二十年缴清,庶于各项财用无所牵肘。不如是则勿借也。”(注:译署函稿,第12.14.卷,第2—4.25页。)
他在与外强的交往中,特别是在国家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已经丧失了一部分之后,将兴建铁路举借外债,与国家综合国力的强大联系起来,并且得出十分明显的结论。他对兴建铁路举借外债的认识已经上升到关系国家社稷安危,并且将其与关乎国计民生、国防军事、国家富强的高度联系起来。兴建铁路向洋人借款必须以国力的强大、以国家的富强做后盾;借款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保证铁路建设、物质资料的供应、铁路的管理,务操在中国人的手里。李鸿章在借款三原则中提出的思想,对于今天我国铁路改革与发展,对于兴建我国的铁路,加大铁路改革的力度,融资拆借,兴建合资铁路,引进外资,应该说是不无裨益。因此说李鸿章的上述借款思想,仍然有很大的可供借鉴的价值,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李鸿章对我国兴建和发展铁路的认识在实践中逐步加深,并且形成了对兴建铁路的独自的思想,极欲将酝酿兴建铁路的思想变为具体的实际行动。但是,他面对来自迂腐的*同僚们的反对、普通民众对铁路几乎是一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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