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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广东乡村的基层权力机构

时间:2007-3-10 10:31:50  来源:不详
奈何。 

  民国初年广东土地赋税征收的情况,多少可以反映出省、县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控制程度。按民国3年规定,广东应征田赋额(地丁加民米)每年为4214016.3元,但从民国元年度到15年度,15年间田赋实际收入平均每年只有2498174.7元,还不到民国3年规定数的60%[65](p11—12、102—107)。沙捐征收的情况更能说明问题。清末在广东的沙田开办沙捐,原定征额是每亩2钱银,考虑到各种阻力,原设想每年的征额为40万两,但第一年只收到13万多两,“嗣后岁有增加,亦未能尽合原估之数”[66]。民国以后,沙捐的实际征收额更远少于清末,民国3年度到民国14年度,广东省政府实际收到的沙捐平均每年只有区区89355.4元,而据1928年已清丈南海、中山、顺德等8个县的沙田(南海、东莞尚有部分沙田未列入)就达29735顷[67](p162—163、195—199)。即使按这个不完全统计的沙田亩数,12年间省政府每年从1亩沙田收到的沙捐只有大约0.03元。而且,无论是军阀还是革命党人的政府,征收田赋、沙捐往往还得直接依靠军队。农民所交纳的田赋、沙捐,不会少于清朝时期,不过,除部分被县一级政权染指外,大部分都落到了基层权力机构的实力派人物手中。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区,这类人物特别多,所以,他们所征收到的款项远超过政府。例如,1912年晚造,顺德县的盗匪和兵匪难分的机构,规定每亩交1元始准收割,据说该造就收入六七十万元[68]。东莞县道 乡刘伦、刘苏,原为盗匪,1925年时归属陈炯明,“向就势力范围以内向各区征收田亩捐,每造收入约可得款二十万元”[69]。 

  广东基层权力机构,也同民国初年广东社会的进一步军事化有密切联系。晚清广东团练与地方军事化的问题早已引起学者关注。(注:参看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修订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近年的还有杨念群:《论十九世纪岭南乡约的军事化》,北京:《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在清朝文官统率武官的*环境下,有传统功名的士绅只需要间接控制地方武装。民国初年以后,从中央到地方都是直接掌握武力的人物作主导,有枪才有发言权。没有军事能力的士绅,有时只能让位于那些有军事经验的回乡军官、绿林与土豪。乡村基层权力机构的士绅主要靠直接掌握的武力而不是靠功名、声望取得地方的权力。盗匪和乡团人数众多,且互相流动。1915年,中国机器总会估计“广东绿林约三十万”[70]。与此对应的是乡团、商团的人数,1924年仅卷入商团事变的商团、乡团就达十几万人[71]。有人估计,广东在1927年有民团30万人[72]。清末民初广东民间武器之多更是令人惊异。1924年,孙中山估计,他的家乡香山“有2万支枪掌握在农民手中”[73](p517)。顺德县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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