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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广东乡村的基层权力机构

时间:2007-3-10 10:31:50  来源:不详
东省保甲条例》,计划建立由县市行政长官指挥监督下的从保董、甲长到牌正的保甲体系,次年改拟的《保甲暂行办法》则改为“各甲隶属于辖内警署或区乡办事所或团局”,“各警署、区乡办事所、团局受直属地方长官之指挥监督”[13](p374—375)。显然,后一个暂行办法,更多地迁就了民国元年以来广东各地基层权力机构的实际情况。 

  尽管政府颁布的法规有时也假定省以下分为县、区、乡[14](p95—99、p106—117),但广东各地县以下的基层权力机构实际上是“警署或区乡办事所或团局”,有不少资料可以反映。例如,在南海县九江镇的地方权力机构是“九江镇同安保卫团局”,人们仍称之为“公局”;1924年8月的报道说,“九江乡绅,在该圩公局召集会议办团事”,会议后“由局备函”把所决定的事项通告县长及驻军,以及“通告各社约”[15]。由此看来,九江镇的权力机构与其办事的方式仍为清末公局的延续。又如,据1930年的一项调查:番禺县“全县分为四司”(按:与民国《番禺县续志》所记载清末的建置相同),“警察区原分为七区,民国以来存者仅第五区第七区而已”;此外,三水、赤溪、台山、开平、新兴、高要、封川、开建、广宁、四会、钦县、防城、灵山等县(注:钦县、防城、灵山、合浦今属广西。),有的警察区和自治区(或行政区)数目各异,有的只有自治区而无警察区,有的则只有警察区而无自治区;合浦县警察区为6区,“自治区分为十六,旧名为团”[16](p13、24、29、36、48、56、63、77、82、92、99、106、112、118等)。从近年广东出版的一些新县志关于民国初年建置的记载,也反映了县以下区域建置不一的情况,如从化县“清宣统三年,全县划为东、西、南、北、中5个民团局”,“民国元年(1912年),全县设东、西、南、北4个区,基本沿袭清末建置”,“民国2年(1913年)至民国10年(1921年)全县设20个区”[17](p98、103);增城县“民国初期,区划大致依清代旧制,统称为十二都,由县直辖,都下设乡”[18](p52);梅县“民国元年至19年(1912——1930年),县以下基层政区仍沿用清代的保甲约制”[19](p78);潮州“民国初,都改区,初行保卫团制,有乡600多个;继行治安会制,有乡80多个;又行后备联防制,有乡300多个”[20](p247);信宜县“民国初,县的行政区划为区、堡、乡、里”[21](p91)。可见,民国初年治理广东的历届政府,都未能在全省建立统一的县以下权力机构的制度。 

      二 

  辛亥革命使原有的乡村基层权力机构受到破坏,但是,县以下地区的治安、公益、教育等事务需要有机构管理,而乡村地区的各类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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