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以防御盗匪,另一方面也担心这些商、乡团演变为破坏其统治秩序的力量。民国初年陈炯明的一个命令曾指出,“各属设立民团,漫无限制”,“入为乡团,出为劫匪,抢掳勒索,无所不至者,比比皆是”;于是规定“嗣后各属乡团,必须呈县委派团董,发给任用状,方许成立。责成该团董慎选本乡殷实良民,取具保证,方准充当团勇”[41]。1921年陈炯明曾“通饬绅民整顿团练”,希望改革“军队不良、民团腐败”的情况,“养成地方自卫之力”[42]。次年,他却以各地公安局已经成立,打算裁撤保卫团,因为“各县保卫团、局,多为地方上有势力之绅士所主持,其潜势力非常雄厚”,乃决定把这些保卫团解散[43]。但不久陈炯明就同孙中山发生冲突,他自然没有可能把解散全省各地保卫团的决定付诸实施。
乡村地区的实力人物本身就有办团的积极性,民国以后广东社会治安更加混乱、兵匪横行的局面,进一步促使各地乡团恢复、创办和联团。1916年底有人提出,“今日急务,首在恢复自治机关,使乡与乡联络办团,而后内匪可清,外匪不得而入”[44]。东莞、番禺等县一些乡村在清末实行过联乡办团,在民国初年停办,1918年,该处乡民“以时事多故,特欲实行自卫,援照前清成案,再行举办”[45]。1921年,南海、番禺、顺德三县团保局绅董,筹商联团自卫办法,决定将三县的团额再加扩充,未办之乡镇一律拨款筹办[46]。1923年,有人批评省长徐绍桢招抚绿林的政策,认为“盖今日吾粤各属,实已变为庄严璀璨之贼世界,亦即变为光怪陆离之兵世界”;要求“先清乡,后办团”,“当先驱与民拼命之兵,驱与民争命之贼,清一乡,则民团办一乡,清一县,则民团办一县,对于已办民团地方,复不容军队驻扎”;办团的次序是“先市镇,后乡村”,先办商团,在此基础上再办四乡的乡团[47]。到了20年代,商团、乡团几乎遍布全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的城、镇、乡。
这些地方武力不仅常常挤压政府的权威,而且还会同政府发生权力和利益的冲突。民国初年珠江三角洲的“护沙”机构的变化,就是政府与基层权力机构、军队与民团争夺缉捕权和征税权的典型事例。
位于珠江口的“东海十六沙、西海十八沙,膏田万顷,向为盗匪出没之所”[48]。清朝咸丰年间,顺德县豪绅罗dūn@①衍、龙元僖建立东海十六沙护沙公约,又称护沙局。顺德士绅控制的东海护沙局主要靠向农民抽收经费维持,成为顺德士绅维持其特权地位的武力。东海护沙局,号称有勇丁千人,超过清朝驻守顺德的巡防营兵额。但到了清末民初,护沙局被指责苛抽捕费、欺压居民、捕务废弛、包庇贼匪。在防御盗匪方面完全失去了作用[49](p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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