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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锦公所到铁机公会——近代苏州丝织业同业组织的嬗变

时间:2007-3-10 10:32:12  来源:不详
组合,定名为苏州铁机业公会。”又专文对此加以说明:“就苏埠一隅而论,固有丝织业仅土法纱缎,有云锦公所,然其性质与铁机绸厂完全不同。故拟定公会名称,不仅曰丝织业公会,而特声明之曰铁机丝织业公会。”第二章第二条则规定了公会的职责和任务:“一、研究铁机所制丝织办法,藉供同业各厂参考;二、受同业各厂委托,调查机械上之事项;三、关于同业兴利除弊诸举,经众议决,随时施行;四、因赛会得征集同业各厂之出品,以资比较;五、同业各厂艺徒学成毕业后,由本公会发给盖印凭证,由各该厂自行填报,由本公会备查。”第四章第四条规定:“一、入会:凡在吴县全境范围以内华商所设铁机厂,得以广东或经理人代表之;二、出会:各厂改组或于收歇之时,须报告出会;违背规章或妨害公益时,调查确实,经众议举,得予除名。”第五章第五条规定:“本公会在会各会员,均有选举及被选举董事权”;第六条规定:“董事由会员公选,总董、副董由董事互选之”;第七条规定:“选举为记名投票法,一选举人有一选举权”。第八章第十三条规定:“本公会经费由在会各厂量力分任,所有收入、支出,按年结清,并编辑报告刊布之。”第十一章第十六条规定:“本章程如有应行修改之处,须经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禀请核准施行。”(注:《苏州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暂行章程》(1920年6月)。)

从《章程》内容来看,与旧式行会的行规相比,已经抛弃了行会小生产者的狭隘性和保守性,有利于丝织行业提高技术,改进织造,扩大再生产。条文中根本改变了旧式行会的封建色彩,加进了资产阶级*民主、经济民主的形式和内容,如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董事、总董均须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公会经费要按年结清,报告刊布,等等,在在反映了辛亥革命后民主共和观念的深入人心。具体说来,铁机同业公会章程超越旧式行会行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铁机丝织业“拟定公会名称,不仅曰丝织业公会,而特声明之曰铁机丝织业公会”,明确采用资产阶级同业组织色彩鲜明的同业公会的名称,舍弃了“会馆”、“公所”等传统色彩浓厚的称谓。铁机公会的职员,也已采用近代资本主义企业组织的“总董”、“董事”等称呼,而不再如旧式公所一般称“司年”、“司月”。名称和职员称呼的这些差别,正是苏州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近代化程度的一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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