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景点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中国历史 >> 清朝历史 >> 正文
没有相关中国历史
最新热门    
 
从云锦公所到铁机公会——近代苏州丝织业同业组织的嬗变

时间:2007-3-10 10:32:12  来源:不详
1929年8月19日。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八),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689-691页。)1930年8月,适应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苏州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依法改组,定名为吴县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同时修订出新的《吴县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章程》。(注:原件藏苏州市档案馆。下引条文均出自该章程。)与1920年的暂行章程相比,新章程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首先,《章程》分为“总则”、“组织”、“职员”、“任务”、“会议”、“经费”、“附章”共7章31条,显然是从1920年暂行章程的基础上充实发展而来。其条文由16条增加为31条,几乎增加一倍,条文更加细密,规定更见具体,反映出铁机同业公会与初创时相比,已经成熟了许多。例如其中第四条规定:“本公会之办理事务如左:(甲)集合同业研究改良织品;(乙)联合同业改进织造技术;(丙)整理市价,增进公共利益;(丁)调解纠纷,固结团结精神;(戊)发展业务,改良运输事务。”这比前一章程的相同内容要具体、完备得多。

其次,公会“总董”、“董事”等称谓变为“执行委员”、“监察委员”等名称,如第十二条规定:“本公会之执行委员及监察委员,由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选任之。”第十三条规定:“执、监委员之任期均为四年,每二年改选半数,不得连任。”这反映了执政的国民党政权的组织形式对当时民间工商业团体的影响,而监察委员职责的设立与“执、监委员均不得连任”的规定,则表明铁机公会资产阶级民主色彩的加深和制约机制的逐渐完备。

再次,值得注意的是,《章程》第五条规定:“在本区域内之同业公司厂号,其资本属国人者,不论电织、手织,厂机、料机,以及家属参加工作之‘另机’等差别,凡经本公会会员代表二人以上之介绍,委员会通过,均得为本公会会员,推派代表出席于本公会。”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模糊了铁机公会的界限,在某种程度上是向传统行会的复归,但从实际上看,这表明苏州的丝织工厂已经广泛使用电力织机,而个体生产者的“另机”(现卖机户)也已经采用了人力拉梭的铁机。铁机同业公会对各种类型生产方式的兼收并蓄,正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工业参差不齐状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