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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锦公所到铁机公会——近代苏州丝织业同业组织的嬗变

时间:2007-3-10 10:32:12  来源:不详
第二,《章程》中规定:会员入会,“凡在吴县全境范围以内华商所设铁机厂,得以厂东和经理人代表之”。必须以厂东或经理作为会员代表,而且必须是铁机绸厂方具备入会资格,这就表明铁机公会并不是全体铁机业从业人员的组织,而只是资本家的团体。对于开设绸厂者“华商”身份的认定,则表明铁机丝织业资产阶级对于外资势力的渗入,保持着共同的警惕。

第三,《章程》中规定铁机公会的任务是“研究铁机所制丝织办法,藉供同业各厂参考”;“因赛会得征集同业各厂之出品,以资比较”等,这与行会手工业技术保密、互相封锁、因循守旧、排斥竞争的宗旨相比,适成鲜明对照。据此实行,势必进一步促进各铁机绸厂之间的竞争,从而推动丝织生产力的发展。

第四,《章程》中取消了旧式工商业行会“救济贫困同业”,“抚恤鳏寡孤独”的义务,鼓励和提倡竞争,主张“优胜劣败”,以图加速小生产者的分化,为铁机绸厂的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雇佣劳动力市场,反映出资本增值与扩张的内在冲动和逐利本性。可以说,1920年的《苏州铁机业公会暂行章程》,代表了苏州丝织业同业组织发展到工场手工业阶段的组织水平。铁机同业公会甫经成立,就向世人表明,它是一个与旧式手工业行会截然不同,与商业资产阶级组织也有所区别的工业资产阶级的同业组织。

1929年8月15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商会法》。两天后,又颁布《工商业同业公会法》,要求各地改组旧有行会和同业公会组织,“凡在同一区域内经营各种正当之工业或商业者,均得依本法设立同业公会”;“本法施行前原有之工商各业同业团体,不问其用公所、行会、会馆或其他名称,其宗旨合于本法所规定者,均视为依本法而设立之同业公会,并应于本法施行后一年内依照本法改组”。(注:《工商业同业公会法》,《国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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