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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员行政处分制度探究

时间:2007-3-10 10:34:38  来源:不详
处分,条例中“有计月降调之例,有怠缓迟延之例,又有慢上悮公之例,又有置若罔闻之例”118,胥吏总是多立名目以行其私。到了乾隆朝条例更加繁密,胥吏舞弊尤为严重,吏治受到不断的腐蚀。 

第二造成官员处分不断,对政事的懈怠。官员是小则罚俸,大则降革,几于一事一处分。尤其外官参罚处分日密一日,降级、革职动出意外。如史载浙江省温州乐清县,发生了一起利用假印骗取钱财的案件,吏部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既对相关官员先前的失察行为予以处分,又对其随后的查办迟延“行用已在二月以上”119,从限期角度予以了失察处分。这样使得官员受到双重处分,既有履行责任的失察处分,又有履行职责期限的违限处分,真是“失察之降调,迟而未行,查办之降调,速而立见”120。查办迟延之人与始终失察者没有区别,官员无论尽职与否,都是处分一个接着一个的情况。如此处分,一则造成政务的废驰“法愈密,则规避愈多,则废弛逾甚”121。另则造成官员对处分的抵制,“处分重,则人思规避”122。 

第三造成办理政务的僵化机械。由于条例繁密,在京各部办理政务过程中,出现了“惟以例案为凭”123的机械运作;地方衙门则出现了“例案日繁,而官不习事”124的状况。可见,这正如后人所言,天下事无巨细,“一束之于不可破之例”125,则虽以总督之尊,也受到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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