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量罪不公主要指在同一事件中,对于不同官员的不等处分。第一是京官与外官的量罪不公。在处分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回护京官重罚外官的情况。如处分定例规定,在造报文册迟延处分中,外官“造报各项文册,遗漏舛错者,俱罚俸一年”。对于京官处理则有所不同,如“送刷文卷,遗漏舛错,止罚俸一个月”133。同是事关钱粮的处分,同是遗漏舛错,而外官的处分却十倍重于京官的处分。
第二是不同等级官员之间的量罪不公。在封建社会,皇帝的意旨就是法律,乾隆谕旨自然也不例外。在清代处分运作中,并不是对所有官员的处分一视同仁,下级官员被吏部处分后,都按照吏议执行,往往是丢官罢职。而督抚大员则会因乾隆的爱憎,藉恩典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所以就此而言,处分在量罪中充斥着不公平。清制“重犯在监”*或者逃跑,管狱官员都要受到处分。清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前任浙江化州知州焦绍祖因“亏空库银、仓谷,在一千两以上”134,被判死刑,因未到秋审时间,暂关押在监狱。然而就在此时,焦绍祖在狱中*。这起事件牵涉到一干官员受到处分。除典狱官外,有化州知州呼延华国、高州府知府张若湳、按察使富勒浑、两广总督李侍尧、广东巡抚钟音等,由吏部按照失于防范例议处。李侍尧、钟音罚俸一年,富勒浑降一级留任,化州知州呼延华国革职,高州知府张若湳降一级留任。可见,知府、按察使与知州同是失察,处分轻重却截然不同。不仅如此,在同年八月吏议后,乾隆又进行了改议,呼延华国革职处分不变、张若湳处分从重改为革职,对于富勒浑的处分以“通省州县甚多,其势自难遍及”135,仍然是予以降一级留任,与张若湳处分判若两种。
由上案可见,就知府、知州、按察使而言,同是失察,但在处分制度上知州重于知府、按察使,而在皇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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