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以处分人多而无所顾忌,视处分为平常,对处分麻木,不以处分为处分,从而降低了处分的效用。从朝廷角度来分析,看似严格的处分,最终却因处分官员太多,而不得不改变初衷予以从宽,常常是虎头蛇尾,不仅起不到应有效果,反而影响了处分的正常实行,这是处分政策所意料不到的“失”。
第二追查处分:清代处分政策之失,还体现在对案件的彻底追查方面。清代处分制度规定,各省官员在办理交接时,遇有要交代的事情,要如实报告,尤其是仓谷交代。接任官接受交代,“结报不实者,后经查出,将新任、离任各官一并题参究追。倘各上司不能查出,或狥情宽纵,发觉时均照狥情例议处”140。这条条例明确规定了对新任官、离任官、以及该管上司三方官员的处分,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处分的官员却不仅仅是此三方面官员,大量的官员因被追查而成为处分的对象。清乾隆三十年代祁门县的常平仓谷案,就是这种情况。
清代官府的储粮仓库,从各省会到府、州、县都有,常平仓是其中之一。祁门县所有为常平仓,其所“积贮谷石,定例春粜秋还”,目的在于“平市价,而防红朽”141。乾隆元年,前任祁门县知县毛豸繡,将此仓米四十一百余石卖掉,试图换买谷八千二百余石。因换米之时,米价昂贵,止买还谷七千三百余石,缺少八百四十余石,一直没有补全。到乾隆六年(1711年)下任知县王名捷造报奏销册时,又误登是全数买还,仍照存仓实数八千二百余石开报,以后历任沿袭也未查出。直至乾隆三十年(1725年),祁门县知县吴嘉善,接受前任戴廷抡交代时,认真详查,才发现数量不够142。
案件发现后,现任藩司富尼汗与巡抚冯钤,决定让误登数目的王名捷,以及最后出结交代的戴廷抡二位官员,进行分赔接受处分以结束此案。但是上报时,乾隆不满“何以历任交代均未查出混行接受?而二十余年之上司盘查,均未查出”143。因此又将二十余年失察的历任督、抚、司、道及各该管知府,逐一查明,无论现任官、休致官、告病官、署任官、革职官、身故者、服丧者,都予以不同程度的处分。包括“督、抚两院,藩、司,本道、本府及知县等官共十六缺”144,统统被追查,其中有两江总督(含署任)鄂容安、安宁等10位身故者
<< 上一页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