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官员对处分的抵制性规避无疑是存在的,其中有一些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一些是某些官员因不可知论而产生的轻视;更有一些是害怕会危及自己的仕途生活,因而出现了种种形式各异,途径不同的规避抵制。
五 处分制及其运作之失
(一)制度规定之失
1.条例的繁密
处分制度是管理官员的依据和准则,历朝历代都会不断的予以发展完善,对法规条例进行一定的增补,但是这种增补又往往造成法规条例的严密繁琐。如乾隆朝行政处分制度,当时号称“法网常密矣,各部、院、寺之则例也,吏、兵二部之处分则例也,大清会典事例也,皇帝之谕旨也,莫不于官员之行为,示以应循之轨则,标揭正误之准抵……对于大小参案,无不有以处断,所以儆于有位者,非不周至也”115。这种严密繁琐往往又会带来一些弊端,正是“古来政之弊也,不徒弊于疏略,抑且弊于繁密”116。
第一易于造成吏胥的舞弊。清之诸多政务,不论是中央部务还是地方政务,就条例的具体执行而言,都掌握在大大小小的吏胥手中,因此一旦条例多,“则法可游移,而舞文作矣”117。早在康熙朝便出现了“则例纷纭,权总归于胥吏”的现象,他们判案,想轻则轻,想重则重。如违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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