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到方方面面。如有对普通盗案的讳匿不报;有对军需失劫的捏饰不报;有对政务的无为规避;有对案件的离任告假;有对处分的级纪预抵;还有地方记过的规避方式等等。
以讳匿不报规避处分。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湖北江陵县民妇蒋竺氏,家中被劫衣物,“历任知县讳盗匿详”103,不予上报,几年以后此案才被发现,所有本省官员因之被处分。从中可见,为了避免处分对切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各级官员从前任到后任,刻意隐瞒,不顾民意、民命,甚至小小盗案也成为其规避处分的场所。此外以捏饰不报规避处分。清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秋,台湾林爽文在台发动起义,清兵进行追缴,为接济福建省军粮,由江苏省供应军饷。但是运送中途发生了官钱被劫案件104。劫案发生后,出现了所管官员为了规避处分,以种种原因、借口的集体捏饰不报。从官员林茂盛等的无意丢失饷钱,到厅营同知的有意捏报,又从通判等的有意允许捏报,到督抚的无知捏报,再从参将的有意匿禀,到护镇、府道的无意发现捏报,真真假假,有意无意掺合在一起,形成了此捏报、匿禀大案。这是清朝历史上少有的各级官员、文武官员,串同一气规避处分的案件。引起乾隆震怒,对他们予以严厉处分,有的甚至被拿交刑部治罪,超出原有处分范围。
以无为规避处分。官员们为了避免处分,常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治政心里。如对于各种政务“辄以参揭套文,重加申饬,连文累牍”105,却不实力办理。在外省不肖督抚中,有些官是“亟亟营私,国计民生非所计也,救目前而已;官方吏治非所急也,保本任而已”106。官员是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只要可以免处分,则便为了事,巧于趋避。如以离任告假规避处分。盗案处分是比较重也是官员最不愿接受的处分。清制规定,官员捕盗有四次限期,在此四次之内,如果不能捕获盗贼,则要依例接受处分,这种处分多为革职。所以有的官员往往在三限已完,四限立至,不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