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权的调节主要体现在对已议处分的从宽方面。而此又与乾隆本人治政,崇尚宽政相符。但是从宽也需一定的理由。第一,乾隆是因政务缺人给予大员从宽处分。如对尚书、侍郎、巡抚、臬司等本应降革之员,认为如果都予以处分,“一时人才难得,既不能即有如许更换之人,且内外办事大员,亦未便因此悉易生手”66,是以都从宽留任。第二,凭职责的职限减轻官员处分。如吏部议奏,署理云贵总督彰宝,参革云南呈贡县知县杨家驹,科派累民一案,上司都有失察之咎,按例都要降调,这于政务有碍。因此乾隆以“督、抚、藩、臬系统辖大员,与专管稽查者尚属有间”67,予以宽处,给予了适当的调节。第三,以所犯公罪予以从宽处分,对于官员所受的“公过处分”68,多有留任者。总之,乾隆对于官员处分“俱就其事之轻重,斟酌而行,或事由公错,或情节稍轻者”69,都予以从宽处分。
在乾隆朝,有关处分从宽的档案也是为数不少的,仅以大员处分为例。笔者以台湾所辑《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为依据,对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督抚、藩臬大员处分的情况及其从宽情况,进行了统计。得知三十三年(1768年)共有十八位地方大员受到处分,在此当中又有九位,即云南布政使钱度、江西巡抚吴绍诗、山西按察使朱珪、安徽巡抚冯钤、两江总督高晋、江苏巡抚彰宝、浙江巡抚永德、闽浙总督崔应阶、江苏按察使吴坛予以不同程度的从宽处分,占有处分比率的50%,可见这种从宽调节,避免了制度的僵化,人才的浪费。
2.皇权的干预
封建社会,制度的存在、发展、实施不是一个单纯的法治问题,在其实施过程中,必然掺杂以人治因素,受到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权的干预。中国古代从秦始皇统一全国,到封建社会末期的明清两代,封建专制主义不断强化,皇权高度膨胀。到了清代,历帝都崇奉“乾纲独断”,因此不论是在政务的治理还是人事的任免方面,皇权的干预都表现得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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