惜“辗转请托,力求调任”107,试图推卸缉盗的责任。甚者“假藉告请病假”108,希图幸免处分。因以事故离任者,向照离任官例,只“以罚俸一年完结”109,这种处分是远远轻于降调处分。
借级纪议抵规避处分。清代规定,处分可以以官员获得的加级和纪录予以抵消。通常是加一级抵消降一级,纪录四次抵消降一级,而此则成为官员规避处分的捷径,“藉加级、纪录为护符”110,往往不惜以任何手段获取加级纪录,以预作抵消之用。一种是通过议叙获取加级。清代规定有议叙可以获得加一级,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江苏省昆山县知县费志学自报,在任期间征收乾隆四十一年、四十二年、四十三年的钱粮全数完成。其上级同意其申请,后经吏部进行核查,发现征粮任务是由两任官员共同完成,不是仅有费志学111,情况不属实,未准其议叙加级,反而将其处分。另一种是以钱捐级。乾隆十九年(1754年)安徽省固镇等四驿马匹疲瘦案中,巡抚尤拔世因对马匹疲瘦不行上报,按例降二级调用,而且因是公罪,可加恩从宽留任。但是尤拔世却“于事后捐级”,以为抵消之资。乾隆以其“用心取巧”而“不准抵”112。而外省府、道、州、县等,凡遇降级处分“往往赶捐加级,预为抵销地步”113的事例,则更是不胜枚举。
以记过规避处分。记过主要出现在地方,它是将官员的失职等行为予以纪录注册而不上报,更不予以减俸或降级,对官员的仕途和经济都没有影响。当时这种风气在各省竞相效尤,上司往往因个人喜好,对下属的行为“以记过规避处分者,比比皆是”114。这种记过是对官员处分的缓冲方式,并没有实质的处分,随后又可消可改,有很大的伸缩余地。成为了督抚回护属员,规避处分的一种途径。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