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过程当中,有很多议叙加级纪录的机会,后来随着捐纳制度的发展,又出现了以捐级议抵处分的规定,官员的“捐纳加级纪录,在各该部院题参出本之前者,准其抵销”132,很多官员因有加级而抵消了降级处分。
清代处分制度规定能够以级纪议抵处分,初始是对官员的一种宽宥和鼓励,是朝廷对官员处分居多的一种制度调节,当时看来是有一定的道理。能够敦促、激发官员的治政热情,稳定官僚队伍。但是,从长远来看,却是对处分制度的一种破坏。官员的行政行为,不是失职就是尽职,过就是过,功就是功,二者性质完全不同,带来的后果也大相径庭。根本没有转换的条件与可能,更不能彼此抵销,以功抵过不仅是对官员所犯过失的一种轻视,也是对其功劳的一种抹煞。此外,对官员而言,无疑是他们解除处分的一条捷径。因此官员一则对过失处分更加无所畏惧;另一则千方百计以种种手段获得加级,以加重议抵处分的砝码,使得级纪议抵的初衷受到挑战,成为官员规避处分的便利方式。尤其到了后来,捐级的实行,更使级纪议抵的性质发生变化,成为官员谋权谋势的手段,事先对自己过失的预防,因此级纪议抵处分从长远来看是一项不合理的制度。
(二)运作实施之失
对官员在行政中所犯过失进行处分,是治政的一个关键,而其当否则更是关键中之关键。处分恰当则会提高行政的执行率,化解各方矛盾,实现预期效果;处分失当则会影响行政的执行度,引发多种矛盾,达不到预期效果。清代有的行政处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量罪不公,打击面过广、过深,不仅起不到原有效果,反而使处分政策有所失。
1.处分量罪不公之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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