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2位现任大学士者;安徽巡抚(含护院)陈大受等12位身故者和2位在任巡抚;安徽布政使(含署任)李学裕等9位身故者和2位调任、升任者;安徽道员2位身故者;徽州府知府1位身故者和10位分别升任其它职位者;祁门县知县3位身故者和1位州判、2位升任知县者;还有现任安徽布政使富尼汉、两江总督高晋、安徽巡抚冯钤3位145。二十年来的历任知县、知州、布政使、巡抚、总督都重新牵扯到此案当中,共有22名大小官员被不同程度的予以处分。
这起案件发生的时间是二十年前,是买仓谷价由于市场差价而发生的亏缺情况,并不是官员的有意行为。就制度而言,在时间上并没有具体规定可上溯多少年,在官员方面也没有具体规定可以牵涉几任官员。所以这起案件既可以依照旧例,只对当事人处分,不追查多人;又可以在处分执行时追查这二十年间所有的官员,这种规定有其模糊与不确定性。乾隆在处理这起案件的时候,不但没有予以明确,反而人为进行扩大化追查。使得这种追查对人不对事,很难收到实效。官员离任的已经离任,故去的已经故去,升迁的已经升迁,一切都已定位,而重新对大量官员予以处分,则易引起政局的不稳,致使处分由合理转向不合理,处分政策又有所失。
清代行政处分在发展的同时,在制度和运作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致使处分政策有得又有失。从这种得失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些问题既有时代的烙印,又是时代发展的要求,表明了一切制度政策都有一个不断完善,不断适应现实的互动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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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李鸿章《曾国藩全集》第173页,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辑,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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