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下,知州、知府的处分又重于按察使。对于此案,虽然下级官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受到重惩,上级官员是间接责任人,属于失察,应当轻罚,但是上级官员往往有从宽的可能,而下级官员却没有,所以量罪时必会有所不公,从而造成了越是位卑言轻的微员,处分越重;越是位高权重者,处分越轻,甚至于没有半点处分。
乾隆这种重视高级官员轻视微末小官的思想也时有表露:“此等微末员弁,其才具既非必不可少之人,且业有应得处分,亦无足深惜”136。然而这种归咎一二州县,严于小民,而宽于大臣思想与作法,会带来严重后果,造成督抚“爵禄依然,更复何所畏惧”,最终导致吏治民风污浊,其清流之目的未见效,反“是犹浊其源也”137。
2.连带追查处分之失
第一连带处分:清乾隆三十三年(1724年)江苏巡抚彰宝、盐政尤拔世揭发了淮南监掣杨重英,从乾隆十九年(1751年)到二十六年(1721年),在同知任内“勒诈两淮商众赃银,至三万五千余两之多”138的犯罪事实。乾隆知晓案情后,对历任盐政、督抚的徇庇行为非常恼怒,总督兼管盐务,巡抚、藩司亦有稽查通省属员之责,地方即有如此之员,历任督、抚、藩司竟毫无闻见,此非寻常失察者可比,因而将徇庇杨重英的所有官员进行议处。牵涉到的历任督抚、藩司有“前任两江总督升任大学士尹继善、前任江苏巡抚又署理两江总督陈宏谋、前署两江总督事高晋、前任江苏巡抚爱必达、前任江苏布政使讬恩多、前署江苏布政使申梦玺、前任江苏布政使吴嗣爵、前署江苏布政使事按察使崔应阶、前署江苏布政使事苏松粮道胡文伯、苏尔德、托庸、彰宝”139等共12位,都以徇庇例降*调用。
如此多大员被处分,按照制度执行是合法的、合理的。但是从官员角度来分析,广泛的连带在官员之中又易于形成一个抱有怨气的官僚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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