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清初的地税额一样,清代的“原”丁税额也是根据明末的统计数确定的。只要有可能,省和地方的官员都沿用明末的定额。在战争和迁徙后果严重的地区,则酌情削减。
为了证明这一点,何炳棣举湖广长沙府、麻城县、当阳县、陕西洛川县、江南上海县等地的例子作为证明。其实,在省一级的数据中,我们还能发现更多的例子。
如上引清代广西“原额人丁”为二十一万五千有余,而万历六年的广西“户”数为二十一万八千有余。毫无疑问,清代广西的“原额”沿用的是明代的定额。此外,上引资料表明,清代江西的“原额”沿用的也是明代的定额。
万历六年云南的“户”数为十三万五千余,而据乾隆《云南通志》卷九《户口》,顺治十八年“人丁”数为十一万七千余,顺治年间的人丁与明代后期的户数大体是匹配的。
在万历《大明会典》中,万历六年的福建“口”数为174万,这是自明代初年在册的392万人口逐渐减少的结果。可以想像,如果至崇祯年间,福建的“口”数肯定要少于174万,乾隆《福建通志》卷一三《户役》称:“福建布政司旧管原额人户丁口共一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五十三丁口五分”很可能从万历六年的174万“口”数中演变而来。这说明,清代的“旧管原额人户”即明代末年的在册“口”数。
何炳棣的观点面临的挑战是,除了山西、四川、湖广三省情况不详外,至少还有江南、浙江、直隶、山东、河南、陕西和贵州等七个省份清代初年的丁额与明代后期的“户”数或“口”数无法匹配。兹将这些省份的各项数据列如表1。
表1 明代万历六年“户”、“口”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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