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在历史上少有的太平盛世受益的因素之一。”(注:何柄棣:《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第32页。)福建莆田人陈鸿、陈邦贤在《清初莆变小乘》中则议及审丁的过程:
(康熙九年)十月,审丁。王公着照丁自填图冬,年貌、流寓、土籍俱不许遗漏。溢额甚多。未审,每丁三钱可以赂脱;既审,每丁五钱方能摘出。官吏分肥。
一旦出现了溢额,未审入的“丁”可以交三钱“赂脱”,而已编审成“丁”者则要交五钱方能除名。这些钱落入了官吏的腰包。陆陇其所说北直隶的审丁和福建莆田的审丁如出一辙,可以反映中国大部分地区的“丁”之编审。这也正是何炳棣强调“丁”只是一个纳税单位的理由。
于是,在有些地区,溢出来的“丁”可能作为“私丁”记录在案,他们和“注籍”的官丁不同,不是国家掌握的纳税单位。
嘉庆《泾县志》卷五《食货·户口》称:
先是泾有官丁,有私丁。私丁无额,官丁注籍。不易计甲坐丁,征银无定式。有田连阡陌者,丁无一二者;有消乏之户,仍先人故册,粮去而丁尚存者。浮减隐匿,苦乐不均。绅民公吁知县,傅泽洪申请定制,丁派于田,以田之多寡限丁之数目,每田二十九亩零科征实在官丁一名。田如别卖,丁随田转。凡值编审之年,按册投送,制甚善也。雍正元年,通行丁随田办,而泾已久行之。
“丁”与田亩挂钩,与田赋互折,与实际人口毫无关系。在陕西,我们也见到类似的情形。光绪《凤县志》卷三《赋役·户口》称:
境内土著甚少,其先年丁名虽产业变卖殆尽,仍留丁名,不肯除籍,为子孙应考计。丁名亦不常分,有同户分居多年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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