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载了盐户、灶户之男丁。此外,“民户幼丁”及小口都不包括在“食盐课并不成丁”之内。这种人口分类的方法,从逻辑上讲是说不通的。造成这种混乱的原因,是由于“丁”已转化为纳税的货币。在这里,“丁”的人口意义已经褪去了,但由于不影响丁税的征收,也就不为人们所注意。
同治《广东通志》卷九○《户口》称:
原额人丁一百三十三万六千九百三十九……实编一百一十二万四千八十八。康熙元年至十一年实在人丁共五十四万七千一百六十五丁四分四厘四毫二忽九纤,食盐课银四十九万一千三百一十口零七分三厘八毫五丝七忽二微三纤。
在这里,“人丁”具有二种含义,一是全体纳税单位,一是食盐课以外的纳税单位。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广东户数为五十三万余,令人联想到康熙元年的“实在人丁”就是万历六年的户数。一户即为一丁,并且每一户再编派一口,此情形与江西同。
江西、福建和广东三省的例子说明,清代初年的“丁”的含义是相当复杂的。在有些地区,丁是包括食盐课的,在有些地区,则不包括食盐课。同样,明代后期的“户”变成了清代初年的“丁”,其中不包括食盐课。而在另一些地区,明代后期的“户”变成了清代初年“丁”,其中却包括食盐课。明确了这一点,才能更好地理解清代的“原额人丁”与明代后期“户”、“口”的关系。
四、“原额人丁”与明代后期户口数的关系
何炳棣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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