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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 丁 的实质

时间:2007-3-10 10:34:55  来源:不详
《田赋志》称:“雍正十三年见在人丁,各州县科则不同,有分等则,人丁自伍分叁厘玖毫起至柒钱八分零不等,有不分等则人丁,每丁叁钱。其卫所人丁,每丁自贰钱起至叁钱伍分不等。”人丁有分等则的,也有不分等则的。虽然“雍正四年将人丁摊入地亩,统归地亩条编”,但据光绪《畿辅通志》卷九六《经政三·户口》,“雍正二年直隶巡抚李维钧奏请援照江浙等省之例将丁匠银两摊入地亩征。奉旨谕允,直属四十二万余两丁银均摊二百五万有奇,地粮之内每两计摊丁匠银二钱七厘零”。是将丁银平均摊入地粮之内,摊丁入亩与丁的等则毫无关系。由此可知,山东“丁”的等则划分证明其是一个以货币计量的纳税单位。

总之,清代浙江、江南、湖北、四川、广西、福建和山东的人丁都是以折钞或粮食的形式出现的纳税单位。在这七个省份中,人丁不是人口,而是一个货币化的税额或应交纳的粮食额。这不仅是“原额”,而且包括康熙年间新增的“丁额”。如下文所述,广东、河南二省的情况也与此同。

四川的情况与其他六省稍有差异,明代末年成都府的原额人丁,是以粮食“斗”的单位出现的。至清代,“斗”变成了“钞”。在四川地区,粮斗与钱钞之间存在某种折换的比率,或许干脆就存在两种不同口径的税额。“国初至康熙六十一年”查出的成都府的属户12万,与明末成都府的“原额人丁”数相近。但是,清代前期成都府的“人丁”仅有3万余,原因何在?我的理解是,“国初以来”“查出土著自首开垦报部户名十二万七十六”是为了弥补明季原额人丁所作的努力,成都府的人口在明末大动乱中消耗殆尽,清代前期的“查出土著”即回归的流民。尽管“户”的编审已接近明季的丁数,但要这些新编审“户”承担明季的“丁”额,显然是不现实的。直到康熙年间,四川的地方官仍在为招徕移民而努力。此时的四川人口不是太多,而是太少。在这一背景下,成都府的“丁”大大少于“户”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三、“食盐课”与妇女统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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