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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 丁 的实质

时间:2007-3-10 10:34:55  来源:不详
:中国的悬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行龙:《人口问题与近代社会》,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姚远:《人口与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1987年,潘喆、陈桦通过大量县级资料证明何炳棣有关清代前期“丁”的观点的正确性(注:潘喆、陈桦:《论清代的人丁》,《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1期。只是三年以后,陈桦在另一篇论文《清代户口统计制度的演变》中发表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清代“编审统计的对象不是全部人口,而仅局限于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即纳税应役的男子成丁”(《清史研究集》第七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0年)。)。1989年,陈锋在未见何炳棣著作的前提下,撰文认为清初的丁额,“并不代表十六至六十岁的实际男丁人数,而是承纳丁银的人丁定额”(注:陈锋:《也谈清初的人丁统计问题》,《平准学刊》第五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同年,何炳棣的著作在大陆翻译出版,葛剑雄、姜涛在各自的人口史著作中重申了何炳棣的观点(注:葛剑雄:《中国人口发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姜涛:《近代中国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国内大多数学者接受何炳棣的观点,至今未有人对其提出有力的质疑与挑战。

《中国历代人口资料研究》一书的《明代编》和《清代编》对何炳棣的研究不置一词。《明代编》将明代中后期的册载户口当作了真实的户口数,而《清代编》则认为:“清代人口统计口径经历了两个阶段,一个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至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的人丁统计法,即只统计当时全国16~60岁的男性;第二阶段从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至清末,统计对象为全国所有人口,时称‘大小男妇’”。为此,葛剑雄和曹树基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批评(注:葛剑雄、曹树基:《是学术创新,还是低水平的资料编纂?》,《历史研究》1998年第1期。)。在以该书“编委会”署名的一篇反批评文章中,编委会再次表明了对清代“丁”的观点,兹转录如下:

对于清顺、康、雍时期的人丁统计,按清政府本意是实行三年一编审(后改为五年一编审),“民年六十以上者开除,十六岁以上者增注”。以此作为纳税人丁,而百姓则力图瞒报、少报成年人丁,以避丁税,从而使实际丁数与纳税丁数出现差距,所以不少学者认为清初的丁数实际是纳税单位。同时也要看到,《清实录》于每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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