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所载丁数(人丁编审时期),是清政府借以了解人丁数量变化的方式,而不完全是对纳税单位的反映。清初部分年份《实录》丁数与《会典》丁口数的不一致就说明了这一点。诚然,清政府所获得的人丁数与实际人丁数有较大差距,或者说《清实录》所载人丁数有大量漏报,因而是不准确、不可靠的,但却不能据此对清政府制订的成丁标准作出其他解释。(注:《学术讨论应当是科学、积极和健康的》,《历史研究》1998年第6期。)
很显然,“编委会”没有理解何炳棣“纳税单位”的概念。他们有关“顺治八年至雍正十二年的人丁统计法,即只统计当时全国16~60岁的男性”的说法,只是前何炳棣时代观点的重复。如果认为何炳棣的观点有何不妥,可以进行分析批评,却不可以置之不理。学术研究需要不断的进步,而不是回到前何炳棣时代去。至于《清实录》中的“人丁”数据一般比同时期《会典》所记略少,但这并不能证明“丁数”是“清政府借以了解人丁数量变化的方式”。
“编委会”的反批评倒是让我们思考另一个问题:为什么何炳棣的观点如此难以为人理解并接受?何氏的观点或者论证是否还存在什么不足?为此,我们再一次对何炳棣的观点进行全面清理,对有关资料重新进行检索和分析。实事求是地说,虽然何炳棣已经证明了他的观点,但是,由于他所依据的多为零星的县级资料,就使得他的论证颇类似于举例子。潘z喆、陈桦、陈锋等人对清代人丁的论证,采用的方法与何炳棣相同,但例证更多,资料更丰富。只是如果采用同一方法,批评者也可能举出相反的例子来。因此,有必要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新的探讨和论证。
二、作为货币和粮食单位的“丁”
清代前期各省的“户”、“口”、“丁”的统计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对大多数地区而言,一省之内的统计口径大体是相同的,故本文以省为单位展开讨论。又因清代前期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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