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据此可以说,明初江西的男丁和女口与江西的户口呈某种结构性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江志》将明初江西的户数作为男丁数并不能算是一个错误。
民国《庐陵县志》卷六《政要·盐钞》对此作了以下解释:
明初计口食盐,岁纳米八升,官支与食盐三斤。盐法既通,民复攸利。后乃盐数不支,纳米如故,而旧制废矣。天顺七年,奉户部江字号勘合,始改折钞,每里报名纳钞。无闰年有闰年纳钞有差。载王奎刊册。(《万历盐法志》)
旧案户口盐钞,其初为计口授盐之课,其后逐为里甲坐派之额,故王宗沐《大志》七书编入里甲均书之内,今并录上二条可以考见户口盐钞之原委也。此项今编入地粮实征。
明代初年计口食盐,每口岁纳米八升,官支与食盐三斤。以后官盐不支,但纳米如故,后改折钞。这样,到明代中期,食盐钞成为一种与盐无关的赋税,即名义上对女口征收的赋税。入清此税仍然保持,康熙《西江志》卷二三《田赋》称:
原额人丁壹伯伍拾叁万陆千贰百肆拾玖丁伍分外……自顺治拾四年至康熙伍拾年续增人丁壹拾柒万壹百壹拾贰丁伍分。
原额食盐课玖拾捌万捌千捌百贰拾口伍分,自顺治拾四年至康熙伍拾年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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