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视作一个巧合。按照上引同治《广东通志》有关“丁”的定义进行思考,可以肯定,清代初年浙江、江南和山东的“原额人丁”,有可能类似于广东,包括了食盐课的纳税银。即此三省的“丁”是由二部分组成的:一为男丁税额,一为食盐课额。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户口考》曰:“顺治十三年户部议定赋役全书内惟江西、福建、广东有妇女盐钞银,按口征派不等。他省无妇女名色,其盐钞银均派地丁内,仍照旧行。康熙十一年议赋役全书内直隶有流寓人丁,山西有久流、近流人丁,改为实在人丁,幼丁改为新编人丁。浙江等省妇女小口徭银改为食盐钞银。”又曰:“康熙十一年令浙江所属食盐钞银均摊入地丁征收。”在江西、福建、广东三省以外的省份,其赋役税额中,虽然没有妇女名色,但“其盐钞银均派地丁内”,盐钞银仍然是存在的,只是未单列也未和妇女联系在一起而已。只有浙江出现过短暂的例外:一度将妇女小口徭银改为食盐钞银,旋又将其摊入地丁征收。然而,在浙江的府县志中,食盐课的名色仍然保留了下来。由此可见,食盐课的名目并不重要,关键是这一税种在各省都是存在的。看来,影响上述各省清初“原额人丁”与明代后期的“户”数不相配的因素是“食盐课”这一税种的不同存在方式。
再看河南。雍正《河南通志》卷二三《户口》称:
顺治十六年分见在活丁九十九万三千一十七丁。康熙九年见在人丁一百一十五万九千四百九十六丁,内有康熙元、六两年编审自首人丁除顶补节年开除老故外,实增人丁一十六万六千四百七十九丁,内除优免外,实在行差共人丁一百一十万二千九百五丁。康熙三十年编审旧管活丁一百四十九万六千八百丁八分六厘三毫三丝……
顺治十六年的“见在活丁”易使人们产生错觉,似乎“活丁”代表的是活着的壮年男性。读康熙三十年带有一连串小数点的“编审旧管活丁”数,才知河南的“活丁”也是货币化的纳税单位。顺治年间的“活丁”可能是尚存在赋役载体的“丁额”,若加上赋役载体脱离的部分,其总额可能与明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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