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的“户”数的二倍相差不远。如康熙初年经过二次编审,“实在行差共人丁”就达到了一百一十万有奇,接近万历六年河南在册户数二倍。
陕西的情况较为特殊。从丁额本身看,它几乎是万历六年户数的六倍有余。然而,雍正《陕西通志》卷二四《贡赋》称:“原额民丁共折下下丁贰百陆拾柒万伍千肆拾柒丁。”清代初年的“原额民丁”是折丁后的结果。丁分三等九则,以河南怀庆府河内县为例,该县康熙五十年人丁编审时,“上上则十六丁,每丁一两二钱;中上则二十一丁,每丁一两……下下则二万二千九百零五丁,每丁五分”(注:乾隆《怀庆府志》卷八《田赋》。)。上上丁的税额是下下丁的24倍。16个上上丁相当于384个下下丁。因此,经过折算后的清初陕西丁额是无法与万历六年的户数进行比较的。
贵州属于西南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区,其“丁”的确定与内地有很大的不同。乾隆《贵州通志》卷一一《户口》称:“原额人丁一十五万八千二百九十丁,内除九万六千六百九十八丁,原不编差,并随田带派,亦不征差外,实额编差人丁六万一千五百九十二丁,内除节年清编抵补外,尚逃亡人丁四万二千八百六十三丁七分一厘一毫六丝。”贵州居然存在不编差的人丁,扣除之后,其纳税丁额与万历六年的户数也相差不远了。
直隶的情况最为复杂。《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九《户口考》记载顺治十八年直隶人丁数为贰百捌拾伍万柒千陆百玖拾贰丁。光绪《畿辅通志》卷九六《经政三·户口》引雍正《志》:
康熙十九年总计直隶人丁三百二十二万三千八百八十丁,内除优免人丁二万二千六十六丁免征外,实在人丁三百二十万一千八百一十四丁。内分供丁吏承丁五万五千九百九十一丁,新更人丁九千七百四十九丁,灶丁七千一十丁,门头门丁三百九丁,行差人丁三百一十二万八千七百五十四丁。
雍正二年总计直隶各府州人丁三百二十四万八千七百一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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